棒球規則:第八章-投手 | 投手 手臂
【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STRETCH)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 ...本館粉絲專頁棒球規則:第八章-投手最近作者:幻象兩千2009年5月6日(星期三)21:46;歷來作者:Kevin和Yarachen台灣棒球維基館跳轉到:導覽、搜尋•棒球>棒球規則八、投手目次18.0128.0238.0348.0458.0568.068.01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
【原註】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捕手之暗號。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RETURNPITCH)。
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
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A)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
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
【原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原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
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
以此姿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
【註】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B)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
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
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
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
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
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原註】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
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
不得僅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
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
(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
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
【註一】本條(A)(B)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
【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STRETCH)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的任何位置都可以。
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除脖子外應使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
【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1)
【原註】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捕手之暗號。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RETURNPITCH)。
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
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A)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
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
【原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原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
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
以此姿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
【註】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B)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
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
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
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
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
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原註】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
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
不得僅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
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
(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
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
【註一】本條(A)(B)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
【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STRETCH)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的任何位置都可以。
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除脖子外應使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
【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