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類別 | 地板滾球分級
選手分級為BC1、BC2之選手。
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
場上三位球員中,必須保持至少一位 ...關於CBSAAboutUs成立緣起協會宗旨組織架構理監事團隊大事紀會員招募Boccia資料庫BocciaDatabaseBoccia簡介效益參與對象競賽類別場地器材競賽方式地板滾球規則最新消息News新聞活動研習賽事推廣專業圑隊OurTeam顧問裁判教練講師體位分級師報名/成績專區Registr/Results報名須知賽事成績歡迎報名上傳報名表分享專區Share相片專區影音專區好文專區線上投稿訂購/借用Order/Rental協會球具介紹協會輔具介紹訂購單球具借用單Boccia資料庫Boccia簡介效益參與對象競賽類別場地器材競賽方式地板滾球規則HOME > Boccia資料庫 > 競賽類別競賽類別1. 錦標賽(標準組)競賽組別:經醫生診斷為腦性麻痺、外傷型腦傷、中風、非進行性腦傷、肌肉萎縮等之重度運動功能障礙選手,依BISFed分級規則,年滿15歲以上,經體位分級師分級為BC1~BC4的選手,可報名參加下列七個組別:(1)BC1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1之選手,通常不能推動手動輪椅、不能或很困難改變坐姿、手部很難做握和放的動作,有足夠的力量及速度將球丟/推超過場地V線,分為手投擲或腳踢球選手。
可由一名助理員陪伴參賽。
助理員需待在指定的區域內,協助選手調整或穩定輪椅、傳球、搓揉球。
(2)BC2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2之選手,可用手或腳推動輪椅、有軀幹控制能力,但會牽動上肢、可分開大拇指和其他手指,但動作很慢、很難單獨做出協調性的肩膀部位移動、有可能站立或走動,但非常不穩定。
不可有助理員,選手在投擲時間內可以要求裁判協助,從場上撿起掉球,或協助推輪椅進入球場內。
(3)BC3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3之選手,需依賴輪椅,投擲需使用軌道及頭杖、嘴杖或手杖等輔具協助。
每位球員可以有一位助理員協助,這位助理員可以停留在投擲區塊內,但必須保持背對球場、而且不能目睹球賽的過程。
(4)BC4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4之選手,非腦性麻痺或者腦傷。
不能有助理員協助。
如果有需要,球員在他們的投擲時間內可以要求裁判協助從場上撿起他們的掉球,或推他們進入球場內。
以腳踢球的球員可以有一名助理員協助。
助理員工作為調整或穩定球員的輪椅、傳球給球員、搓揉球。
(5)BC3雙人賽:選手分級和BC3個人賽相同,可有一位候補選手。
上場參賽選手必須至少有一位是CP選手。
(6)BC4雙人賽:選手分級和BC4個人賽相同,可有一位候補選手。
(7)團體賽(三對三):選手分級為BC1、BC2之選手。
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
場上三位球員中,必須保持至少一位BC1的球員。
可有1-2位後補選手,但若有兩位候補,全隊必須有兩位BC1選手。
2.運動會(開放組)競賽組別:選手依身分證及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報名,依障礙類別或年齡區分為下列組別:(1)腦性麻痺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2歲以上,經醫生診斷為腦性麻痺者。
(2)肢體障礙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2歲以上,障礙類別以肢體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
(3)心智障礙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2歲以上,障礙類別以心智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
(4)兒童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者,12歲以下身心障礙兒童,類別不限。
(5)其他組: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並領有鑑輔會證明之學障、情障、自閉症、聽障、身體病弱等學生。
(6)長青組:60歲以上之長者,只須檢附身分證,不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
場上三位球員中,必須保持至少一位 ...關於CBSAAboutUs成立緣起協會宗旨組織架構理監事團隊大事紀會員招募Boccia資料庫BocciaDatabaseBoccia簡介效益參與對象競賽類別場地器材競賽方式地板滾球規則最新消息News新聞活動研習賽事推廣專業圑隊OurTeam顧問裁判教練講師體位分級師報名/成績專區Registr/Results報名須知賽事成績歡迎報名上傳報名表分享專區Share相片專區影音專區好文專區線上投稿訂購/借用Order/Rental協會球具介紹協會輔具介紹訂購單球具借用單Boccia資料庫Boccia簡介效益參與對象競賽類別場地器材競賽方式地板滾球規則HOME > Boccia資料庫 > 競賽類別競賽類別1. 錦標賽(標準組)競賽組別:經醫生診斷為腦性麻痺、外傷型腦傷、中風、非進行性腦傷、肌肉萎縮等之重度運動功能障礙選手,依BISFed分級規則,年滿15歲以上,經體位分級師分級為BC1~BC4的選手,可報名參加下列七個組別:(1)BC1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1之選手,通常不能推動手動輪椅、不能或很困難改變坐姿、手部很難做握和放的動作,有足夠的力量及速度將球丟/推超過場地V線,分為手投擲或腳踢球選手。
可由一名助理員陪伴參賽。
助理員需待在指定的區域內,協助選手調整或穩定輪椅、傳球、搓揉球。
(2)BC2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2之選手,可用手或腳推動輪椅、有軀幹控制能力,但會牽動上肢、可分開大拇指和其他手指,但動作很慢、很難單獨做出協調性的肩膀部位移動、有可能站立或走動,但非常不穩定。
不可有助理員,選手在投擲時間內可以要求裁判協助,從場上撿起掉球,或協助推輪椅進入球場內。
(3)BC3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3之選手,需依賴輪椅,投擲需使用軌道及頭杖、嘴杖或手杖等輔具協助。
每位球員可以有一位助理員協助,這位助理員可以停留在投擲區塊內,但必須保持背對球場、而且不能目睹球賽的過程。
(4)BC4個人賽:選手分級為BC4之選手,非腦性麻痺或者腦傷。
不能有助理員協助。
如果有需要,球員在他們的投擲時間內可以要求裁判協助從場上撿起他們的掉球,或推他們進入球場內。
以腳踢球的球員可以有一名助理員協助。
助理員工作為調整或穩定球員的輪椅、傳球給球員、搓揉球。
(5)BC3雙人賽:選手分級和BC3個人賽相同,可有一位候補選手。
上場參賽選手必須至少有一位是CP選手。
(6)BC4雙人賽:選手分級和BC4個人賽相同,可有一位候補選手。
(7)團體賽(三對三):選手分級為BC1、BC2之選手。
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
場上三位球員中,必須保持至少一位BC1的球員。
可有1-2位後補選手,但若有兩位候補,全隊必須有兩位BC1選手。
2.運動會(開放組)競賽組別:選手依身分證及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報名,依障礙類別或年齡區分為下列組別:(1)腦性麻痺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2歲以上,經醫生診斷為腦性麻痺者。
(2)肢體障礙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2歲以上,障礙類別以肢體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
(3)心智障礙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2歲以上,障礙類別以心智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
(4)兒童組: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者,12歲以下身心障礙兒童,類別不限。
(5)其他組: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並領有鑑輔會證明之學障、情障、自閉症、聽障、身體病弱等學生。
(6)長青組:60歲以上之長者,只須檢附身分證,不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