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如何認定職業疾病?應檢附之資料為何? | 職業病認定五大原則

一、職業疾病之判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懷疑罹患職業疾病,得到任一醫療機構看病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醫院診所依醫療法第五十四條及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交付罹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公告資訊最新消息新聞稿活動訊息停、復工公開資訊查詢全民監督職安地圖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專區及聯盟定期會議相關資料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專區特殊有害作業檢查專區危險性作業專區營造業專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般行業自主管理專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專區退休人員專區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專區口罩發放數據公開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機關介紹歷史沿革組織架構業務職掌首長介紹大事紀聯絡資訊策略地圖(PDF檔案下載)業務資訊處務會議紀錄業務服務常見問答勞動檢查政策監督檢查計畫施政計畫施政報告法規資訊統計資料文宣品及出版品職災實錄提升服務品質計畫(PDF檔案下載)預決算目錄會計月報分層負責明細表(PDF)雙語詞彙線上服務線上查詢/申辦申辦項目/下載表格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聯絡資訊相關連結民意交流單一陳情影音專區宣導短片申請案件政府資訊公開專區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English單一陳情常見問答雙語詞彙勞動局臺北市政府臺北通下方連結聯絡我們本站使用正體字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English單一陳情常見問答雙語詞彙勞動局臺北市政府臺北通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字級小中大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公告資訊最新消息新聞稿活動訊息停、復工公開資訊查詢全民監督職安地圖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專區及聯盟定期會議相關資料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專區特殊有害作業檢查專區危險性作業專區營造業專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般行業自主管理專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專區退休人員專區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專區口罩發放數據公開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機關介紹歷史沿革組織架構業務職掌首長介紹大事紀聯絡資訊策略地圖(PDF檔案下載)業務資訊處務會議紀錄業務服務常見問答勞動檢查政策監督檢查計畫施政計畫施政報告法規資訊統計資料文宣品及出版品職災實錄提升服務品質計畫(PDF檔案下載)預決算目錄會計月報分層負責明細表(PDF)雙語詞彙線上服務線上查詢/申辦申辦項目/下載表格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聯絡資訊相關連結民意交流單一陳情影音專區宣導短片申請案件政府資訊公開專區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首頁業務資訊常見問答常見問答網頁功能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注音:::如何認定職業疾病?應檢附之資料為何?一、職業疾病之判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勞工懷疑罹患職業疾病,得到任一醫療機構看病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醫院診所依醫療法第五十四條及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交付罹病勞工之職業診斷書自有其專業效力),勞雇雙方對醫師開具之職業疾病診斷書認定勞工所罹患之疾病為工作上所引起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二)勞雇雙方對職業疾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可透過勞雇雙方協調或送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認定結果如為職業疾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三)勞雇雙方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職業疾病認定有異議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困難或勞工保險機構審定發生疑義時,勞雇雙方得提供相關資料循行政體系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鑑定,鑑定結果如為職業疾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二、勞工是否罹患職業疾病與其職業性暴露、個人生活史、家族史等有關。

因此,勞雇任一方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應檢附認(鑑)定有關資料如下:(一)雇主提供之資料為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二)勞工提供之資料為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職業疾病診斷書、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點閱數:10073資料更新:106-07-3112:00資料檢視:110-10-0518:38資料維護: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回上一頁:::公告資訊最新消息新聞稿活動訊息停、復工公開資訊查詢全民監督職安地圖臺北市營造工地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專區及聯盟定期會議相關資料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專區特殊有害作業檢查專區危險性作業專區營造業專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般行業自主管理專區丁類危險


常見運動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