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 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 ...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未達 ...民國110年09月13日星期一14時31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中央現行法規法規類別:行政/內政/役政名  稱: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6月24日沿革: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1083028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自即日生效修正內容[修正]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

但擅離職役停役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或因執行公務失蹤逾一年。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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