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 替代役停役回役

定訂定之。

... 辦理。

三 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

... 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

但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公發布日:民國91年06月24日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發文字號:台內役字第1010830289號令法規體系:役政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  本作業規定依替代役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  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停役    者 (以下簡稱停役替代役役男) ,其免予回役之審查,依本作業規定    辦理。

三  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

 (二)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      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

但因擅離職役停役者,不在此限。

 (三)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      未達一百日或因執行公務失蹤逾一年。

四  停役替代役役男合於第三點規定者,其戶籍地之鄉 (鎮、市、區) 公    所應造具審查核定表,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免    予回役。

五  主管機關為審查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案件,得函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協助查訪或    提供意見。

六  主管機關應將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案件之審查結果,通知停役替    代役役男及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需用機關。

七  停役替代役役男停役原因消滅前,不辦理編組、召集。

八  停役替代役役男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    列為替代役備役管理、運用。

九  停役替代役役男合於兵役法第四條所定免役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依規定逕行發給免役證明書。

一○  停役替代役役男合於兵役法第五條所定禁役條件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規定逕行發給禁役證明書。

一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第九點及第十點之替代役役男分別造具      名冊,於每月底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二  常備兵因病停役後改判替代役體位者,其免予回役之審查,依本作      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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