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2-全國法規資料庫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指新型職業疾病為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EN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相關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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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相關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