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役標準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二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民國110年09月13日星期一12時15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中央歷史法規法規類別:行政/國防/兵役名  稱: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沿革: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0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原名稱: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附件下載1.附件-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pdf2.附表一-人體重要關節運動限制檢定表.pdf3.附表二-肺功能檢查作業.pdf修正內容[修正]第二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附表]附件-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附表一-人體重要關節運動限制檢定表附表二-肺功能檢查作業 [修正]第三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役之檢定,亦同。

 [修正]第四條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之檢定作業,由在營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辦理。

國軍醫院辦理前項檢定時,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必要時,得參考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或其他國軍醫院對該常備兵之治療或診斷資料,依標準表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並將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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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辦理因病停役?

依國防部令頒「辦理因病停役作業規定」,義務役官兵因病傷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 ... (含比照)單位審核,合於「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規定者,即填造「停役報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新興區公所:::回首頁網站導覽意見信箱雙語詞彙ENGLISH字級:字級等級:小字級等級:中字級等級:大搜尋:搜尋進階搜尋熱門搜尋:調解低收手機選單最新消息活動剪影市府重大政策區長簡介交通位置組織架構課室介紹課室電話歷史沿革本區特色寺廟教堂轄區學校里鄰公園美食推薦里辦公處里政資訊網活動中心社區發展協會防災專區學區劃分109人口及住宅普查向區民報告專區業務申請須知法規及相關表單下載線上申辦常見問答廉政專區滿意度調查統計專區預決算各項計畫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公開專區主橫幅樣式設定:::最新消息活動剪影市府重大政策區長簡介交通位置組織架構課室介紹課室電話歷史沿革本區特色寺廟教堂轄區學校里鄰公園美食推薦里辦公處里政資訊網活動中心社區發展協會防災專區學區劃分109人口及住宅普查向區民報告專區業務申請須知法規及相關表單下載線上申辦常見問答廉政專區滿意度調查統計專區預決算各項計畫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公開專區常見問答民政業務O&A社會業務O&A經建業務O&A兵役業務O&A其他業務O&A:::兵役業務O&A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兵役業務O&A如何辦理因病停役?資料更新時間:106-01-0100:00依國防部令頒「辦理因病停役作業規定」,義務役官兵因病傷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或無法隨隊活動而影響基層訓練、管理造成部隊困擾者,由連級(含比照)單位填具「辦理因病停役檢定建議表」呈報營級以上(含比照)單位審核,屬實者,即填造「辦理因病停役(體格複檢)證明書」三份,函請國軍醫院辦理鑑定,經鑑定後,檢同國軍醫院函覆之「證明書」二份及連級所報之「建議表」,逐級呈報旅級(含比照)單位審核,合於「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規定者,即填造「停役報告表」,檢同「證明書」二份及「建議表」呈報各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查後核定停役。

因病停役人員在停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不計算役期,如至國軍醫院就醫,須負擔健保自付額,不再享有軍人優惠。

「因病停役」人員離營歸鄉報到後,其所屬縣市後備司令部(原稱「團管部」)依停役之「證明書」判定體位,於判定前不實施點黎帢虼|召集,經複檢判定為常備兵體位者,應予回役,補服現役役期。

並由後備司令部(原為「軍管區司令部」)依「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之規定審查後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經核定「回役」者召集入營補服役期,核定「免予回役」者,以後備軍人列管,接受各項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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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軍人因病停役-北投分院

4.4 國軍單位人事單位:收件、會辦、審核單位。

4.5 精神科體位區分標準:精神系統部份含「精神官能症」、「智商偏低」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路掛號門診時刻表用藥查詢健保床位:::院長信箱最新消息下載區域超連結區收費標準本院簡介醫師簡介就醫指南醫療服務線上申辦軍人因病停役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出院準備服務就業服務方案諮詢服務專線醫療服務滿意度病患權益特殊醫療服務醫療保健為民服務防疫專區網站導覽:::首頁 /醫療服務 /軍人因病停役1.目的:為減輕部隊訓練及管理負擔,對體位不適服常備兵現役者,能迅速依現行規定篩除,義務役官兵因病傷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或無法隨隊活動而影響基層訓練、管理造成部隊困擾,期使縮短各級辦理因病停役作業時間,以提供部隊素質。

2.範圍:2.1國軍義務役士官兵2.2國軍志願役兵3.權責:3.1醫行室:各國軍單位送達辦理因病停役人員公文,於15內完成相關公文序作業因病停役三聯單發文作業。

3.2醫療部:由醫行室送達辦理公文系統之會辦單後,開具停役三聯單,再擲回醫行室。

3.3收發室:文件批示完成後發文程序作業(最高核判區分 副院長)。

3.4各國軍單位旅級或指揮部:依體位區分標準人事單位核判因病停役三聯單人員。

4.名詞定義:4.1義務役士官兵:大專生由新訓中心下單位之義務役士官兵4.2志願役兵:義務役士官轉服志願士官有二種情況(1、中途志願轉服志願役役期2、志願留營(於義務役退伍日起生效轉服志願役)4.3因病停役三聯單:辦理因病停役之醫師鑑定三聯單。

4.4 國軍單位人事單位:收件、會辦、審核單位。

4.5 精神科體位區分標準:精神系統部份含「精神官能症」、「智商偏低」、「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人格異常」。

4.6四大疾病:精神系統、智商偏低、癲癇病、愛滋病。

5.作業內容:5.1因病停役流程圖:權責部門輸 入作業流程重點提示相關紀錄/表單醫行室登入收件公文資料  國軍義務役暨志願役  士兵申辦公函           需核對是否由營級(含營級)為發文單位            公文             照片            人員名冊             建議表醫療部填寫因病停役三聯單             住院由住院主治醫師填寫           門診須調閱門診           病歷以利醫師填寫          因病停役三聯單醫療部填寫因病停役三聯單            有無主治醫師蓋章及填寫完整          因病停役三聯單醫行室因病停役三聯單         打成稿                   依序排列整齊           15日內完成          因病停役三聯單          人員名冊          報告表          建議表          照片醫行室因病停役三聯單            核判區分為副院長          依序排列整齊          因病停役三聯單          人員名冊          報告表          建議表          照片醫行室因病停役三聯單 奉核可後至收發室紙本發文四大疾病診斷者發文至旅部或指揮部,以掛號寄出          依序排列整齊          因病停役三聯單每一頁蓋關防,第三聯自存          因病停役三聯單          人員名冊          報告表          建議表          照片醫行室統計因病停役分類表 每月月初統計上月之因病停役分疾病類統計數字、百分比及軍種類統計數字、百分比,以利主官會議提報          確實登入記載收發文文件件數           因病停役分類統表表格  5.2國軍部隊逕送因病停役公文,須注意是否為營級(含營級)公文,因病停役內容繕造辦理因病停役人員名冊、停役報告表及因病停役證明書3聯,檢附連級所報之建議表、申請人照片2張等資料,派員或郵寄方式逕送國軍醫院安排複檢,並副呈旅級、軍團級單位及總部(司令部)。

收件後登入收件資料表格,以利查詢。

5.3依申辦因病停役病患姓名或身份證字號至醫療系統查詢門診或住院資料,門診病患依看診次數最多醫師為開具因病停役證明書為依據撰打會辦單 會辦,若為住院病患依住院之主治醫師開具因病停役三聯單證明書。

5.4醫師填妥因病停役三聯單須每一頁蓋主治醫師專用章後,會辦單轉至醫療部主任複閱審核。

5.5醫療部主任審核會辦單無誤後擲回醫行室,將因病停役相關附件如:照片、人員



4.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 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生病的時候,萬緣放下,冷靜下來想一想,為什麼會生病?【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9/12/23【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發布日期】108.12.10【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9000052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621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700004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481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之附件(名稱: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0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4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名稱: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31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4條條文【法規內容】第1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108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第3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108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役之檢定,亦同。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之檢定作業,由在營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辦理。

  辦理前項檢定時,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必要時,得參考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其他國軍醫院對該常備兵之治療或診斷資料,依標準表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國軍醫院應將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

   --108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之檢定作業,由在營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辦理。

  國軍醫院辦理前項檢定時,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必要時,得參考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或其他國軍醫院對該常備兵之治療或診斷資料,依標準表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並將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

第5條  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

  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第6條  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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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規名稱: 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0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原名稱: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目前線上:1191人,瀏覽人次:629601144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歷史法規資訊(非現行法規)法規名稱: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0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原名稱: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法規體系:/行政/國防/兵役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國防部鐸錮字第9000052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62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70000436號修正發布全文7條及標準表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48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附件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0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原名稱: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31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原名稱: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法規異動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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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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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第3條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第4條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之檢定作業,由在營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辦理。

辦理前項檢定時,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必要時,得參考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其他國軍醫院對該常備兵之治療或診斷資料,依標準表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國軍醫院應將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

第5條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

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第6條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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