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 | 車禍理賠專家

車禍發生後,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尤其是精神上的損失,根本很難以金錢來衡量,​但礙於肇事者的賠償能力,及是否能快速獲得賠償,往往很難令被害人得到完整的 ...服務項目理賠項目失能等級案例說明招兵買馬product服務項目選單強制險理賠勞工保險理賠車禍事故調解人壽意外理賠其他理賠服務服務項目首頁>車禍事故調解車禍發生後,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尤其是精神上的損失,根本很難以金錢來衡量,但礙於肇事者的賠償能力,及是否能快速獲得賠償,往往很難令被害人得到完整的填補,面對現實時或許只能無奈的期待得到多一點的賠償。

至於肇事者會面,通常也希望被害人要求的賠償越少越好,以減輕自己的負擔,因為雙方立場迥異,唯有期待當事人能以誠意、客觀、理性的態度來商談,才可能達成和解,減少社會成本及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

  ■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 死亡事故:殯葬費用。

醫療費用。

扶養費的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傷害事故:醫療費用。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如看護費、往返門診之交通費。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停業的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較具客觀性的和解參考數據 車禍賠償之責任歸屬,依目前法律,以採「過失主義」為原則,及駕駛人對車禍之發生須有「故意」或「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才有法律上之賠償責任,並無民間所謂之「道義賠償」。

且法院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判定,再按過失比例原則,認定賠償金額,如果當事人自行或由本協會代為粗估法院可能判定賠償之金額,作為商談和解之基礎,應該較具客觀性。

 ■其他應注意事項交通部頒布之「汽車運輸行業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係屬行政命令,對被害人尚無絕對之拘束力,被害人接不接受可自行決定。

何時談和解,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隨時都可以商談,但通常肇事者在接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或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有罪)後,比較會主動提出和解的請求。

何處談和解,法無限制,只要相關當事人同意,任何地方均無不可,當雙方談好和解條件時,簽立和解書的地方,直接影響被害人的權益,應謹慎選擇。

1.和解條件是以現金支付賠償金時,任何地方都可以。

切記要在肇事者備妥全額現金的情形下才可簽立和解書。

2.和解條件是以分期支付賠償金時,宜選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簽立「調解筆錄」或訟訴程序中於「法院」簽立「和解筆錄」,上述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如果肇事者未履行和解條件時,被害人得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對肇事者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肇事者之賠償能力,應先作了解:對方是否有職業,有無收入,居住之不動產是否在其名下,可當成賠償金增減之參考。

民眾可申請調解的機關及條件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不需繳調解費用)   .以書面或言詞聲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9條)。

   .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聲請(同條例第11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同條例第20條)。

   .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條例第24條):得持調解書聲請對肇事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法院調解(需繳調解費用)   .被害人或家屬於起訴前亦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但須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亦得持調解筆錄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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