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 停役意思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兵役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法規類別:行政>國防部>兵役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2條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3條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第二章軍官役士官役第6條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第7條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8條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9條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10條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第11條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第12條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第13條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14條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章士兵役第15條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第16條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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