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後中文版棒球規則發行情形簡報 | 棒球規則書

光復後最先出現在台灣棒壇之中文版棒球規則為民國四十五年八月偉華出版社發行。

... 這本規則書中所使用之術語名詞及字句等,有不適合國人習慣之日式用語而易 ...本館粉絲專頁棒球規則:台灣光復後中文版棒球規則發行情形簡報最近作者:Rocio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22:55;歷來作者:台灣阿成和幻象兩千和其他...台灣棒球維基館跳轉到:導覽、搜尋•棒球>棒球規則台灣光復後中文版棒球規則發行情形簡報                                                 陳義煌 撰  光復後最先出現在台灣棒壇之中文版棒球規則為民國四十五年八月偉華出版社發行。

其內容共有七十一條條文,其中所使用之棒球術語與現今棒壇差異較大者,如:投手稱擲手,捕手稱接手,一、二、三壘手稱第一、二、三守壘員,內野手稱內場員,外野手稱外場員,主審(球審)稱司球裁判,壘審稱司壘裁判,投手板稱投球板,好球(Strike)稱擊球失誤,暴傳稱野傳。

  民國四十九年六月,在台成立中華全國棒球委員會,由現任理事簡永昌先生主筆(其他人員不詳),參閱日本公認野球規則,制定新中文版棒球規則;至民國五十四年十月,經中華全國棒球委員會修訂,於同年十二月由偉華出版社發行。

這本規則書中所使用之術語名詞及字句等,有不適合國人習慣之日式用語而易引起誤解者,如:Batter-Runner稱為打者跑者,促請裁決(Appeal)稱為抗議,雙殺稱為併殺,封殺稱為強制進壘,褫奪比賽(ForfeitedGame)稱為放棄比賽,擦棒被捕球(FoulTip)稱為線外擦棒球,滑壘離位(Overslide)稱為滑過壘,突襲投球(Quickretrunpitch)稱為弄早投球等,本人曾經於民國六十三年弘文出版社出版之棒球裁判指引著作第五章(74頁至77頁),促請中華全國棒球協會修訂的幾項規則問題中,將本人研讀偉華出版社出版之棒球規則一書,就其中幾個不妥當或易引起誤解之處,提請棒協作為修訂的參考,後來都被採納是件覺得欣慰的事。

  從民國五十四年修訂版發行至民國六十六年已有十二年,其間國際規則逐年有所修訂,我國棒球規則久未修訂發行新規則,本人認為應促請棒協修訂,因此寫一本「研討十二年來公認棒球規則之沿革擬訂我國最新棒球規則之藍本」一書函請棒協修訂新規則以利發行。

並同時經體青體育研究社發行1977公認棒球規則釋義。

  民國六十七年,棒協理事長謝國城先生聘請簡永昌先生為召集人,楊薰邦、吳清山、陳義煌、簡耀輝、高泉榮、方水泉、陳錫龍先生為規則技術研究委員,並加各縣市棒委會代表:黃邦章(新竹縣)、陳嚴川(苗栗縣)、林國輝(台中市)、黃長興(嘉義縣)、蘇秉鈞(雲林縣)、許啟貞(高雄縣)、黃進財(花蓮縣)、張偉男(澎湖縣)、白金山(金門縣)。

自四月至十二月底開會討論數次,終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發行棒協版。

這可算是我國第一本由全國棒球主管機關所發佈印發之正式棒球規則書(具有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之序言及後記中信紹編纂之經過及參與人員,規則適用之附註。

)  當時對於棒球術語的翻譯,委員們都認同須保持下列原則:1.須視術語的定義內容以最簡單的字句(字數盡量減少)能表達其主旨為原則。

不可使用容易引起誤解原意之字句。

2.須以棒球專用名詞之觀點,而不計較一般英文用語的解釋。

3.日本為棒球的先進國家,台灣棒壇從日本承續之棒球習慣用語不少,有些使用漢字的用語(如封殺、觸球、暴投、捕逸、投球、投手、捕手、壘手、野手、野手選擇、挾擊、夾殺、內野、外野、死球、活球、飛球、罰則、主審(球審)、壘審、盜壘、安打、壘打、三振、刺殺、打點等),已在台使用多年,在字意上並不會與國人的習慣用語有所牴觸或意不通者,可直接採用之。

  若其漢字用語不合乎國人習慣之字句,經少許修改可通者,經修訂後採用之(如審判員改為裁判員,併殺改為雙殺,三重殺改為三連殺,反則投球改為違規投球,得點改為得分,捕殺改為助殺,盜壘刺改為盜壘被刺,自責點改為自責分,防禦率改為自責分率,打率改為打擊率,出壘率改為上壘率等)。

  本版係由張育宏先生及林敏政先生,參閱英文版OFFICIALbaseballrules及日文版公認野球規則與國內有關資料編寫初稿,經上列人員審查確定後編輯出版之。

  至民國七十三年,棒協理事長嚴孝章函請技術委員會,由召集人簡曜輝,委員楊薰邦、簡永昌、陳義煌、黃長興、魏來長、吳清山、許榮忠、邱煥信,執行秘書陳國華諸位先生,編纂1984年版規則。

本規則經由陳義煌參閱1983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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