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操作槍商品應符合法規要求 ... | 操作槍 法規

親愛的Yahoo奇摩拍賣會員,您好:依照內政部、經濟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公告,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修正重點如下:重點內容,說明如下:一、具體化查禁模擬槍之範圍     實務發現,當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或「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等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時,即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為具體化查禁模擬槍之範圍,以利人民遵循,並符合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關於模擬槍之定義,爰將現行公告第1點第2款規定移列至序文,及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前述「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及「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納入各款規定,以明示若符合序文要件,並具各款機構裝置之一,即屬查禁之模擬槍範疇(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明示查禁模擬槍之範疇,不含不具殺傷力之低動能遊戲用槍     因本次修正本條例第20條之1模擬槍定義之目的,係將足以改造成火藥式槍枝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之範疇,與現行得合法使用之低動能遊戲用槍無涉。

雖上述修法意旨已於本條例第20條之1之修正說明中敘明,惟為避免人民產生疑慮,爰新增本公告第1點但書規定,再次明示查禁模擬槍之範疇,不含藉壓縮氣體、壓縮二氧化碳、機械彈簧、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以推進彈丸,且不具殺傷力之低動能遊戲用槍,惟同時具有各款機構裝置之一者,仍屬查禁模擬槍之範疇(修正規定第一點)。

請賣家注意,如果您有刊登販售操作槍相關商品,請依法在賣場描述聲明商品無以下裝置並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要求:商品無「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商品無「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商品無「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如相關操作槍商品未依法聲明以上事項,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管理人員發現商品將被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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