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卡巴迪比賽及競賽規則@ 高雄市體育會卡巴迪運動委員會 ... | 卡巴迪
4. 當觸及或反擊發生後,競賽場地包含擴大區域;進攻者與防守者均可使用擴大區域來進行進攻或防守。
5. 進攻者應持續呼喊口號”卡巴迪” ...高雄市體育會卡巴迪運動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卡巴迪運動委員會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401220034[規則]卡巴迪比賽及競賽規則?卡巴迪規則A、比賽規則如下:1. 擲幣贏的隊伍有場地或進攻之選擇權,擲幣輸的一方則有保留權。
下半場需換場,並由無選擇權的一方進行先攻。
下半場需接續上半場結束時剩餘支隊伍人數。
2. 如果隊員身體的任一部位接觸邊界之外的場地則為出局;唯當防守方在反擊並接觸時間點必須在界內時,且防守者身體的任一部位透過持續接觸場地而碰觸到邊界外的地面時則不算出局,進攻者出局。
進攻者即為呼喊口號進入敵方半場者;防守者必須在進入敵方半場前開始口號。
3. A.任何隊員在比賽進行中,若不屬於合法防守之行為而超出邊界,則為出局,裁判應將出局之隊員帶離;裁判應宣讀其號碼。
進攻者可繼續進行,不吹哨。
B.假如防守者攔截住進攻者時超出邊界(同規則3A),則進攻者不被判出局, 超出邊界的防守者則出局。
4. 當觸及或反擊發生後,競賽場地包含擴大區域;進攻者與防守者均可使用擴大區域來進行進攻或防守。
5. 進攻者應持續呼喊口號”卡巴迪”。
假如進攻者在敵方半場中沒有持續呼喊口號,進攻者則失去進攻機會,防守者可得到1分。
6. 進攻者必須在接觸敵方半場前開始呼喊口號。
假如進攻者呼喊口號時機過慢,則由裁判宣布失去進攻機會,並使防守者得到1分。
7. 假如進攻者已沒有進攻機會或動機,裁判應要求其回到己方之半場,並給予防守者1分。
8. 每一次進攻時,只限一位進攻者進入敵方半場,假如同時多於一個進攻者進入敵方半場,裁判應要求他們回到己方半場並給予防守方1分及進攻機會。
9. 在進攻者抵達己方半場或在敵方半場被中斷進攻後,防守方應在5秒內派出進攻者,如此兩方輪流派出進攻者直到比賽結束;假如進攻者未在5秒內開始進攻行動,則進攻方喪失進攻機會且防守方可得1分。
10. 被防守者抓住的進攻者,從敵方半場掙脫且安全返回己方半場,則不能被追擊。
但進攻者碰觸到防守者且回到己方半場則可被追擊。
11. 假如進攻者在敵方半場內中斷口號,則被判出局(無失分登記)。
12. 當進攻者被抓住時,防守者不能蓄意以掩嘴方或以暴力致傷的方式或任何不公平之手段阻撓進攻者呼喊口號。
假如有上述情況發生,裁判應宣判進攻者沒有出局(相關罰則請參閱規則3與規則4)。
13. 防守者不可用身體的任意部位導致進攻者出界,任何進攻者亦不可推或拉導致防守者出界;假如進攻者被推出界外或防守者被推或拉出邊界,則裁判應宣判進攻者或防守者沒有出界,且使用暴力導致對手出界的防守者或進攻者則應出局。
14. 進攻者在進攻過程中,防守者不可碰觸進攻者的半場直到進攻者完成進攻;假如任何防守者在進攻過程未完成前碰觸進攻者的半場,則觸碰者將被判出局,且進攻方可獲得與出局人數相同之得分。
15. 假如被判出局的防守者違反規則14,抱住防守者或協助阻撓進攻者,進攻者將不用被判出局,而碰觸到進攻者半場的防守者則被判出局。
16. 當敵方隊伍失去場上所有隊員時,則己方隊伍因完成LONA並可得到額外2分之積分;比賽繼續且敵方所有出局的隊員可在10秒內進入己方半場。
如果10秒內敵方隊員無法全數上場,裁判應給予己方1分之積分,假如敵方亦未能在1分鐘內隊員全數入場,則判敵方喪失比賽權力,己方獲勝。
17. 進攻者進攻時,同隊的一方教練或隊員若對進攻者進行指導或提醒,則進攻方喪失進攻機會且防守方可得1分。
18. 進攻者或防守者除了肢體或軀體以外,進攻者頸部以上部位不可蓄意地被抱住,違反規則者應被驅逐出場;假如進攻者被蓄意地抱住除了肢體與軀體的部位,則裁判可判定進攻者沒有出局;假如進攻者被抓住衣服或頭髮,進攻者不算出局,且防守者將被判出局。
19. 當防守方的最後一位或兩位隊員在比賽進行中留下,且該隊隊長要求他們出局以求將整隊帶進來,其進攻方應得到與當時剩餘隊員數相同之分數,如同LONA的額外2分。
5. 進攻者應持續呼喊口號”卡巴迪” ...高雄市體育會卡巴迪運動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卡巴迪運動委員會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401220034[規則]卡巴迪比賽及競賽規則?卡巴迪規則A、比賽規則如下:1. 擲幣贏的隊伍有場地或進攻之選擇權,擲幣輸的一方則有保留權。
下半場需換場,並由無選擇權的一方進行先攻。
下半場需接續上半場結束時剩餘支隊伍人數。
2. 如果隊員身體的任一部位接觸邊界之外的場地則為出局;唯當防守方在反擊並接觸時間點必須在界內時,且防守者身體的任一部位透過持續接觸場地而碰觸到邊界外的地面時則不算出局,進攻者出局。
進攻者即為呼喊口號進入敵方半場者;防守者必須在進入敵方半場前開始口號。
3. A.任何隊員在比賽進行中,若不屬於合法防守之行為而超出邊界,則為出局,裁判應將出局之隊員帶離;裁判應宣讀其號碼。
進攻者可繼續進行,不吹哨。
B.假如防守者攔截住進攻者時超出邊界(同規則3A),則進攻者不被判出局, 超出邊界的防守者則出局。
4. 當觸及或反擊發生後,競賽場地包含擴大區域;進攻者與防守者均可使用擴大區域來進行進攻或防守。
5. 進攻者應持續呼喊口號”卡巴迪”。
假如進攻者在敵方半場中沒有持續呼喊口號,進攻者則失去進攻機會,防守者可得到1分。
6. 進攻者必須在接觸敵方半場前開始呼喊口號。
假如進攻者呼喊口號時機過慢,則由裁判宣布失去進攻機會,並使防守者得到1分。
7. 假如進攻者已沒有進攻機會或動機,裁判應要求其回到己方之半場,並給予防守者1分。
8. 每一次進攻時,只限一位進攻者進入敵方半場,假如同時多於一個進攻者進入敵方半場,裁判應要求他們回到己方半場並給予防守方1分及進攻機會。
9. 在進攻者抵達己方半場或在敵方半場被中斷進攻後,防守方應在5秒內派出進攻者,如此兩方輪流派出進攻者直到比賽結束;假如進攻者未在5秒內開始進攻行動,則進攻方喪失進攻機會且防守方可得1分。
10. 被防守者抓住的進攻者,從敵方半場掙脫且安全返回己方半場,則不能被追擊。
但進攻者碰觸到防守者且回到己方半場則可被追擊。
11. 假如進攻者在敵方半場內中斷口號,則被判出局(無失分登記)。
12. 當進攻者被抓住時,防守者不能蓄意以掩嘴方或以暴力致傷的方式或任何不公平之手段阻撓進攻者呼喊口號。
假如有上述情況發生,裁判應宣判進攻者沒有出局(相關罰則請參閱規則3與規則4)。
13. 防守者不可用身體的任意部位導致進攻者出界,任何進攻者亦不可推或拉導致防守者出界;假如進攻者被推出界外或防守者被推或拉出邊界,則裁判應宣判進攻者或防守者沒有出界,且使用暴力導致對手出界的防守者或進攻者則應出局。
14. 進攻者在進攻過程中,防守者不可碰觸進攻者的半場直到進攻者完成進攻;假如任何防守者在進攻過程未完成前碰觸進攻者的半場,則觸碰者將被判出局,且進攻方可獲得與出局人數相同之得分。
15. 假如被判出局的防守者違反規則14,抱住防守者或協助阻撓進攻者,進攻者將不用被判出局,而碰觸到進攻者半場的防守者則被判出局。
16. 當敵方隊伍失去場上所有隊員時,則己方隊伍因完成LONA並可得到額外2分之積分;比賽繼續且敵方所有出局的隊員可在10秒內進入己方半場。
如果10秒內敵方隊員無法全數上場,裁判應給予己方1分之積分,假如敵方亦未能在1分鐘內隊員全數入場,則判敵方喪失比賽權力,己方獲勝。
17. 進攻者進攻時,同隊的一方教練或隊員若對進攻者進行指導或提醒,則進攻方喪失進攻機會且防守方可得1分。
18. 進攻者或防守者除了肢體或軀體以外,進攻者頸部以上部位不可蓄意地被抱住,違反規則者應被驅逐出場;假如進攻者被蓄意地抱住除了肢體與軀體的部位,則裁判可判定進攻者沒有出局;假如進攻者被抓住衣服或頭髮,進攻者不算出局,且防守者將被判出局。
19. 當防守方的最後一位或兩位隊員在比賽進行中留下,且該隊隊長要求他們出局以求將整隊帶進來,其進攻方應得到與當時剩餘隊員數相同之分數,如同LONA的額外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