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第六章違規與不當行為@ 棒球隨便聊的部落格:: 痞客邦:: | 棒球規則跑壘
(1)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球跑壘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 ...棒球隨便聊的部落格跳到主文歡迎光臨在痞客邦的小天地部落格全站分類:運動體育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May11Fri201803:20棒球規則第六章違規與不當行為 6.01妨礙守備、妨礙跑壘與捕手碰撞Interference、ObstructionandCatcherCollisions(a)(7.09)下列情況係屬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1)第三「好球」未被捕手確實接捕時,擊球員明顯的妨礙捕手的守備時,擊跑員被判決出局,並且成為「比賽停止球」狀態,壘上所有跑壘員回至投手投球出手前所佔之壘。
【6.01(a)(1)原註】(7.09(A)原註)假如投球觸及捕手或裁判,然後觸及擊球員,則不算擊球員妨礙,除非裁判認定擊球員明顯故意妨礙捕手處理該球。
【註】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前或被宣告四壞球應安全上一壘之擊跑員,妨礙對擬觸殺奔向本壘之三壘跑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應判擊跑員出局,應令三壘跑壘員返回三壘,其他各跑壘員亦應返回原壘。
被宣告第三好球依本規則5.09(a)(2)、(3)之規定,擊球員成為出局後,妨礙了對擬觸殺奔向本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依照本規則6.01(a)(5)之規定,也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前述之情況,妨礙了擬防止雙盜壘的捕手守備動作時,判其擬觸殺之跑壘員出局,其他各跑壘員返回妨礙發生當時所佔有之壘,如捕手擬觸殺之對象不明顯時,應判較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
(參考6.01(a)(5)(註))(2)擊球員或跑壘員不論任何方法,故意改變尚未決定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區滾動中之擊出之球者。
【註】跑壘員如違犯本項之規定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僅擊球員可進一壘。
又因擊球員進壘的關係而形成了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時,亦得被允許進壘。
(3)無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妨礙本壘上的守備行動者,跑壘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則擊球員出局。
(參考6.03(a)(3)、5.09(b)(8))【註】本項規定,僅重述本規則5.09(b)(8)之規定所以擊球員妨礙了擬觸殺僅是離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自不適用於本項。
(4)一人或數名攻隊隊員聚集靠近於跑壘員即將到達之壘並以混亂妨礙守備或增加守備之困擾者,跑壘員即因隊友之妨礙行為應被宣判出局。
(5)剛被宣判出局之跑壘員或擊球員或剛得分之跑壘員,妨礙或阻止野手對其他跑壘員所採取之次行動者,該跑壘員亦因其隊友之妨礙對方守備而被宣判出局。
(參考5.09(a)(13))【6.01(a)(5)原註】(7.09(E)原註)擊球員或跑壘員於被宣判出局之後,仍有繼續奔跑之行為,但不得僅以繼續奔跑為由視之為擾亂或阻擋。
【註】有適用本項規定之情況發生,跑壘員又有2或3人時,被妨礙之守備行為若能明顯地知其守備的對象時,則判該跑壘員出局即可,如對象不明顯時,則應判最靠近本壘的跑壘員出局。
依照前述之例,判某一跑壘員出局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瞬間當時所佔的壘。
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對擊跑員採取守備行動,而對其他跑壘員採取守備行動受到妨礙時,應判該被採防守行動的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應返回原先佔有的壘,而擊球員被允許進一壘。
至於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一壘而需讓出一壘時,得允許一壘跑壘員進二壘。
例如無人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三壘跑壘員被持球觸於本壘,但為避免二壘跑壘員再被持球觸於三壘,而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守備動作時,該擬進入三壘的跑壘員也應被判出局,但擊球員得進一壘,一壘之跑壘員當然也得進入二壘。
(6)倘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之球或妨礙進行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
裁判員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判擊跑員因其隊友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不得得分。
(7)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跑員明顯為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時不論雙殺之可能在何處發生,並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發生此種妨礙時,成為死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
(8)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
(9)跑壘員在三壘時,
【6.01(a)(1)原註】(7.09(A)原註)假如投球觸及捕手或裁判,然後觸及擊球員,則不算擊球員妨礙,除非裁判認定擊球員明顯故意妨礙捕手處理該球。
【註】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前或被宣告四壞球應安全上一壘之擊跑員,妨礙對擬觸殺奔向本壘之三壘跑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應判擊跑員出局,應令三壘跑壘員返回三壘,其他各跑壘員亦應返回原壘。
被宣告第三好球依本規則5.09(a)(2)、(3)之規定,擊球員成為出局後,妨礙了對擬觸殺奔向本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依照本規則6.01(a)(5)之規定,也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前述之情況,妨礙了擬防止雙盜壘的捕手守備動作時,判其擬觸殺之跑壘員出局,其他各跑壘員返回妨礙發生當時所佔有之壘,如捕手擬觸殺之對象不明顯時,應判較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
(參考6.01(a)(5)(註))(2)擊球員或跑壘員不論任何方法,故意改變尚未決定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區滾動中之擊出之球者。
【註】跑壘員如違犯本項之規定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僅擊球員可進一壘。
又因擊球員進壘的關係而形成了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時,亦得被允許進壘。
(3)無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妨礙本壘上的守備行動者,跑壘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則擊球員出局。
(參考6.03(a)(3)、5.09(b)(8))【註】本項規定,僅重述本規則5.09(b)(8)之規定所以擊球員妨礙了擬觸殺僅是離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自不適用於本項。
(4)一人或數名攻隊隊員聚集靠近於跑壘員即將到達之壘並以混亂妨礙守備或增加守備之困擾者,跑壘員即因隊友之妨礙行為應被宣判出局。
(5)剛被宣判出局之跑壘員或擊球員或剛得分之跑壘員,妨礙或阻止野手對其他跑壘員所採取之次行動者,該跑壘員亦因其隊友之妨礙對方守備而被宣判出局。
(參考5.09(a)(13))【6.01(a)(5)原註】(7.09(E)原註)擊球員或跑壘員於被宣判出局之後,仍有繼續奔跑之行為,但不得僅以繼續奔跑為由視之為擾亂或阻擋。
【註】有適用本項規定之情況發生,跑壘員又有2或3人時,被妨礙之守備行為若能明顯地知其守備的對象時,則判該跑壘員出局即可,如對象不明顯時,則應判最靠近本壘的跑壘員出局。
依照前述之例,判某一跑壘員出局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瞬間當時所佔的壘。
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對擊跑員採取守備行動,而對其他跑壘員採取守備行動受到妨礙時,應判該被採防守行動的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應返回原先佔有的壘,而擊球員被允許進一壘。
至於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一壘而需讓出一壘時,得允許一壘跑壘員進二壘。
例如無人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三壘跑壘員被持球觸於本壘,但為避免二壘跑壘員再被持球觸於三壘,而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守備動作時,該擬進入三壘的跑壘員也應被判出局,但擊球員得進一壘,一壘之跑壘員當然也得進入二壘。
(6)倘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之球或妨礙進行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
裁判員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判擊跑員因其隊友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不得得分。
(7)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跑員明顯為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時不論雙殺之可能在何處發生,並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發生此種妨礙時,成為死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
(8)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
(9)跑壘員在三壘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