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水上活動安全 | 水上活動中心使用者須知

一)是否知悉各體育總會轄下/認可的水上活動中心的資料,包括名稱、 ... 以下兩類:(一)使用者身體不適;(二)在操控船艇帆板和划舟時意外受傷。

立法會九題:水上活動安全************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問題:  據悉,有不少水上運動體育總會(體育總會)和遊艇會轄下/認可的水上活動中心均有舉辦滑浪風帆、風帆、獨木舟等水上運動的訓練課程,並出租相關器材予公眾人士使用。

鑑於以往有人使用該等器材時發生意外,甚至有小童在參加有關課程期間溺斃,有意見認為當局應設立監管機制(包括推行水上活動中心的發牌制度),以保障參與水上活動人士的安全。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一)是否知悉各體育總會轄下/認可的水上活動中心的資料,包括名稱、位置、所屬機構,以及提供的訓練課程的類別;(二)是否知悉,過去十年,與第(一)項所述的水上活動中心有關的水上運動意外的宗數和詳情(包括成因、傷亡數字和涉及的中心名稱);(三)是否知悉,各體育總會有否就水上運動訓練課程及出租相關器材事宜制訂安全規定;如有,有關規定的下述詳情為何:(i)救生員數目、(ii)救生船數目、(iii)救生船上須配備的安全裝備、(iv)教練的資歷、(v)教練與學生的比例、(vi)進行練習的水域、(vii)參加者須達到的泳術水平、(viii)器材租用者須具備的資格及其許可活動的水域,及(ix)體育總會的代表巡查水上活動中心的次數;如沒有制訂安全規定,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推出措施提升各體育總會對水上運動安全的關注;(四)當局會否與各體育總會商討及研究設立水上活動中心的發牌制度,以提升水上運動的安全;(五)鑑於有報道指出,有一些體育總會提供的水上運動教練續領執照課程並不全面,例如部分課程的內容僅為觀看參考錄影帶,當局在過去十年有否接獲關於該等課程的投訴;如有,當局的跟進工作及相關體育總會的回應為何;及(六)鑑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水上活動中心規定租用艇隻人士必須持有相關證書及諳泳術,當局會否考慮要求水上運動中心及出租有關器材的商戶跟隨該署的做法,訂定租用水上運動器材的資格;如否,當局有何措施確保租用者的安全?答覆:主席:(一)現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共有五個水上活動中心,包括位於大埔的大美督水上活動中心、西貢的創興水上活動中心和賽馬會黃石水上活動中心、南區的聖士提反灣水上活動中心和赤柱正灘水上活動中心。

五個水上活動中心均是香港帆船運動總會和香港滑浪風帆會的認可訓練學校。

中心均按照該兩個體育總會釐定的訓練計劃和指引,聘用相關體育總會的合資格教練,提供初級至高級程度的風帆和滑浪風帆訓練,以及技術專修課程和遠航活動供市民參與。

至於獨木舟活動方面,香港獨木舟總會沒有類似風帆及滑浪風帆總會等安排,為本港的水上活動中心定立認可訓練學校的做法。

康文署轄下的五個水上活動中心均遵照由獨木舟總會發出的獨木舟運動安全須知和指引,去安排和進行獨木舟訓練活動,符合總會的要求和規定。

(二)康文署的五個水上活動中心在二○○四至二○一三年期間發生的意外共有一百四十三宗,意外的成因可以綜合為以下兩類:(一)使用者身體不適;(二)在操控船艇帆板和划舟時意外受傷。

意外的分布和分類列於附表。

  除上述意外數字外,於二○一○和二○一二年分別在赤柱正灘水上活動中心和黃石水上活動中心發生兩宗涉及人員死亡的意外事件。

在赤柱正灘水上活動中心和黃石水上活動中心的意外涉及兩名市民,他們在海上練習滑浪風帆時,因身體不適墮海被救起。

中心的職員均為上述兩名遇事者進行急救,並將他們送往醫院救治,然而兩位遇事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康文署轄下五個水上活動中心每年均會向香港帆船運動總會和香港滑浪風帆會申請,成為被總會認可的訓練學校。

上述兩個體育總會均為其認可訓練學校定立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認可訓練學校的標準包括:學校設有的陸上輔助設施、相關的運動器材、教學用具、通訊設備、急救用具、拯救艇設備等,要符合總會的要求。

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需要持有教學、急救和操作拯救艇的認可資歷等。

在學校運作上,兩個體育總會均要求被認可學校的教練在教授課程和進行活動時,必須按照總會訂定的訓練計劃內容和進度、教練與學員的比例,以及活動安全守則等去進行風帆和滑浪風帆活動。

目前,香港帆船運動總會和香港滑浪風帆會都會定期巡查康文署轄下的水上活動中心。

香港帆船運動總會最少兩年巡查一次,香港滑浪風帆會每年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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