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 替代役停役

替代役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予核定停役。

第3 條.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單位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役政目附檔:附件: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PDF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辦理停役,其檢定標準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予核定停役。

第3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單位填具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調查審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冊,並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役籍表及體複檢資料,函送需用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4條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

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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