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桃園市在營軍人及替代 ... | 全身癱瘓定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全身癱瘓: 1、腦死或植物人。

2、頸部以下無知覺。

3、三肢肢體以上缺失或神經功能完全喪失。

4、意識昏迷或患有重疾,​完全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0.07.1010:53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桃園市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實施要點公發布日:民國104年04月21日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40065830號令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民政類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在營軍   人及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事宜,以撫慰傷殘人員及亡故人員遺族,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在營軍人:指設籍本市現服志願役或義務役之上校以下軍官、士    官及士兵。

  (二)替代役役男:指設籍本市並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徵集,現服替代役    之役男。

  (三)役男:指前二款人員。

  (四)三節:指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全身癱瘓:      1、腦死或植物人。

      2、頸部以下無知覺。

      3、三肢肢體以上缺失或神經功能完全喪失。

      4、意識昏迷或患有重疾,完全無法自理生活,經鑑定人員鑑定      屬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半身癱瘓:      1、腰部以下無知覺。

      2、兩肢肢體以上缺失或神經功能完全喪失。

      3、雙目失明。

  (七)重傷:指重傷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身體主要機能之一或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或經醫院通報(證    實)為重度傷殘者。

四、死亡或傷殘之種類如下:  (一)因作戰死亡。

  (二)因公死亡。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

  (四)因作戰傷殘。

  (五)因公傷殘。

  (六)因病或意外傷殘。

   前項死亡或傷殘之種類,依內政部及國防部發布之死亡通報及傷殘通  報認定之。

五、役男死亡或傷殘者,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以役男遺族為受領人。

  (二)傷殘者:以役男本人為受領人。

六、領受慰問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寡媳及鰥婿。

但配偶、寡媳及鰥婿,以未再    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父母雙亡而原負扶養死者責任之同胞兄姊。

  (五)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扶養義務人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慰問金應平均領受;因拋  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慰問金者,從其遺囑,不適用前二項之規  定。

七、在營軍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遺族一次慰問金:  (一)因作戰死亡: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公死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新臺幣五十萬元。

  在營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發給前項第三款慰問  金。

但因犯罪自殺者,不發給慰問金。

八、服義務役在營軍人,因傷病成殘者,依下列傷殘等級區分規定,發給  一次慰問金:  (一)作戰一等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因公一等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因病一等殘、意外一等殘、作戰二等殘及因公二等殘:新臺幣四    萬元。

  (四)其餘殘等: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四款其餘殘等包括因病三等殘、意外三等殘、因公重機障、因  病重機障、意外重機障、因公輕機障、因病輕機障及意外輕機障。

  服義務役在營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傷殘者,以因病傷殘發給前項慰  問金。

但因犯罪致傷殘者,不發給慰問金。

九、服義務役傷殘人員合於榮家就養規定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  及安養津貼:  (一)三節慰問金:      1、全身癱瘓:各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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