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 | 運動資訊第一站 - 2024年11月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

作者:鄧湘全王潔媛楊秀珍吳立瑋洪國華陳虹均
出版社:洪葉文化
出版日期:2017年09月08日
ISBN:9789866001949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304元

  機構照顧人員面對失智住民不同的認知階段,需申請不同的監護之專業照顧,究竟應在何時、何種程度與何種情境給予介入,才能保障失智症患者權益;再者,尚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監護制度等相關法規,機構工作人員如何能妥切回應家屬需求與失智住民之權益,實須具備相關知識及實務技巧,才能促進家屬與工作人員之情緒抒發及共識,達到紓解工作壓力之目標。
  
  本書歷時兩年之討論,整合理論及實務專業解析,結合臨床經驗,彙整相關案例,透過有系統的整理及分析,以增進工作人員與家屬對法律知識之認識,讓實務工作人員、家屬及失智症患者,在自我安排照顧方式及財務管理上,能有更具體可供參考的依據。

名人推薦

  「台灣民眾(包括長照機構經營者)通常對法律和法律延伸出來的法律行為相當陌生(契約、監護內涵),許多人總是遇到問題之後 再來急就章尋找答案,而忽略了透過理解法律、尋找法律專業協助來保障自身權益並預防問題的發生。用這種心情來讀這本書,應該可以讓讀者得到很大的收穫。」 ——立法委員 吳玉琴

 

主編簡介

鄧湘全

  現職︰陽昇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兼任職務︰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警察廣播電台法律生活單元律師

王潔媛

  現職︰明新科技大學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講師
  學歷︰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博士;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
  證照︰社會工作師;老人專科社會工作師

作者簡介

楊秀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執行秘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社工督導;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研究所畢

吳立瑋

  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士;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

洪國華

  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國立台灣大學理學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陳虹均

  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輔仁大學法學士;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第1章 導論
一、 銀髮海嘯,不可承受之重
二、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法律實務之緣起

第2章 臺灣的失智照護政策與服務
一、 前言
二、 失智症為公共衛生的優先議題
三、 我國失智症相關政策與資源
四、 住宿型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應用與倫理困境探討

第3章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以寧園安養之實務經驗
一、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重要性
二、 個別化服務規劃
三、 對住民家屬日常生活關懷與溝通
四、 就醫過程的陪伴與關懷
五、 機構照顧之輔助服務原則
六、 個案社會福利資源之協助
七、 機構對個案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 社會福利資源及醫療資訊

第4章 長照機構人員民刑事及行政法規全攻略
一、 從事長照實務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 長照機構暨從業人員應遵守之行政法規
三、 長照機構暨從業人員應認識之刑事法規
四、 長照機構暨人員應認識之民事法規

第5章 長照機構照護之契約關係
一、 長照服務與《消費者保護法》
二、 定型化契約之定義及適用
三、 長照機構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 長照機構之廣告宣傳應注意法律事項
五、 健康與安全保障之服務品質

第6章 監護輔助宣告制度及聲請流程
一、 制度概說及介紹
二、 監護宣告
三、 輔助宣告
四、 意定監護
五、 監護宣告聲請流程
六、 輔助宣告聲請流程
七、 相關案例參考

第7章 失智照護法律實務案例解析
實務案例1︰失智症患者家屬之扶養義務
實務案例2︰失智症患者拒絕進食議題
實務案例3︰長照契約當事人拒絕其他家屬探視
實務案例4︰失智症患者生前自主財務管理
實務案例5︰失智症患者往生後之相關法律問題
實務案例6︰家屬拒絕失智症患者就醫之法律規範
實務案例7︰失智症患者之家屬失聯問題
實務案例8︰失智症患者之隱私應行注意事項
實務案例9︰機構失智症患者申請外出應考量之事項
實務案例10︰長照契約之主體當事人
實務案例11︰長照機構之預付款問題
實務案例12︰失智症患者之醫療代理人的選任

第8章 失智照護法律之應用與展望
一、 高齡化社會下的法律治理
二、 國家擔保責任的欠缺
三、 機構應兼顧公益與營利
四、 長照保險之影響
五、 失智症患者老有所終的期許

第9章 附錄︰相關法規、契約、申請表
附錄一、長期照顧服務法
附錄二、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
一、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二、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三、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四、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五、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附件

推薦序
  
面對銀髮海嘯,臺灣法律架構準備好了嗎?
立法委員 吳玉琴
  
  高齡化絕對是臺灣社會當前面臨的嚴肅問題,而失智症長輩的照顧當然是其中最複雜的問題。雖然我國有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103-105)羅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這個議題應該負起的責任,但距離綱領中各項政策落實和建構友善接納失智症社會環境仍有一段很大的距離。
  
  雖然法律是庶民生活的一種後設規範,臺灣民眾(包括長照機構經營者)通常對法律和法律延伸出來法律行為(契約、監護內涵)相當陌生,許多人總是遇到問題之後再來急就章尋求答案,而忽略了透過理解法律、尋求律專業協助來保障自身權益並預防問題的發生。用這種心情來讀這本書,應該可以讓讀者得到很大的收穫。
  
  我在擔任第九屆立法委員之前,在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擔任秘書長將近二十年,這本書中提到的《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民法》成年監護新制(監護及輔助)、《消費者保護法》的機構定型化契約等的討論和制訂過程歷歷在目。一直以來都在學習如何站在長輩的立場來講話,學習如何在提升機構服務品質、落實長期照顧、保障長輩權益和減輕家庭照顧者的重擔的前提和政府及業者溝通、衝撞、協調、進步。
  
  我國面對高齡化社會在法治基礎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最近有兩個和法律有關趨勢值得好好探討,其一就是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進行保護安置的老人照顧費用與《社會救助法》和《民法》的爭議。
  
  依法,直系血親卑親屬得支付機構照顧費用,除非依據《社會救助法》讓被安置老人取得低收身分再變成公費安置。現行常見做法是,社會局要求該卑親屬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去法院進行免除扶養義務之訴,造成各地方法院類似訴訟案量大幅增加,讓社會福利的爭議延到法院去(光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統計就有將近3000件)。
  
  其次,民國97年制定《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和輔助新制,去年已經高達每年8000件申請案,其中有3%是無法找到適當親屬當監護人,而必須由社政主管機關或民間社福團體來當監護人。由於監護人是一件橫跨許多專業服務的職務,因此目前可以扮演監護人角色的民間團體屈指可數,於是案件量大都灌到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身上,但地方政府準備好了嗎?如何確實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
  
  除了這兩個問題以外,如何盡速制訂意定監護制度,讓長輩依其意願選任未來的監護人,去年10月我已將此《民法》意定監護專節的修正案連署提出,希望盡速能夠完成三讀。
  
  期許臺灣的長照制度在經費充足下越來越完備,我國面對高齡化社會的法治基礎也能從避免創造「悲傷的老人、快樂的繼承人、買單的納稅人」為前提來進行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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