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幕府:荷蘭東印度公司如何融入東亞秩序,台灣如何織入全球的網 | 運動資訊第一站 - 2024年11月
公司與幕府:荷蘭東印度公司如何融入東亞秩序,台灣如何織入全球的網
打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式」的征服史觀,
重新發現東亞,
書寫世界史中的台灣
十七世紀初,一座輝煌閃耀的吊燈,由荷蘭人呈獻給德川幕府,對卜正民《維梅爾的帽子》印象深刻的讀者,也將對本書作者從一件禮物背後投射而出的全球史感到興味盎然。
這件禮物的背後是荷蘭人來到東亞之後,所受挫敗當中較為輕微的一段。荷蘭人發現縱使他們船堅砲利,但海洋並不是空白水域,任由他們行使武力、無往不利,而是一個由法律網格,以及陸上國家不斷輻射出政治權力的場域。
台灣,也在這盞吊燈的背後,起因來自發生在台灣的「濱田彌兵衛事件」。當時雖然荷蘭人宣稱佔領台灣,但幕府卻認為台灣島上什麼人都有,人群來來去去,沒有可稱得上政治實體的組織,遑論承認荷蘭人的統治。
事件中,荷蘭人沒收了台灣原住民從幕府將軍獲得的贈禮,因而觸怒了幕府,日本隨即暫停貿易以示懲罰,令荷蘭東印度蒙受鉅額損失。為了贖罪示好,荷蘭人不惜將台灣長官引渡日本。後來他們發現,這種形同放棄自己司法權的行為,退讓幅度之大令人惴惴不安。為了贖回台灣長官,他們以「荷蘭黃金年代」誕生的文化產物「吊燈」為獻禮,向幕府輸誠。(在此之前,荷蘭東印度已多次獻上西方引以為傲的火藥大砲,但幕府卻不像這次的禮物「吊燈」這般欣喜,這背後又透露什麼訊息?)
荷蘭人除了「伸張對台灣擁有主權」這件事,不被幕府肯認,作者還從另外兩方面呈現荷蘭東印度被迫做出的重大退讓。一是,幕府不准荷蘭東印度以使節身分向日本協商,這等於不承認該公司原先設定擁有國家實質主權的外交地位。另一是,受制於幕府「朱印船」保護制度,荷蘭東印度放棄原先以武力向葡萄牙、中國解決爭端的行事風格。受惠於幕府此一制度,鄭成功和鄭經在與荷蘭人交惡後,仍可安全無虞行使海上,賺取龐大資金,讓台灣早期歷史得以開展。
於是,這間資本雄厚、具世界等級地位的私掠公司,從原先躍躍欲一展身手的鴻圖商人,轉而被塑造成柔順、配合度高、急於討好幕府的臣屬。這是如何演變,又能為全球史注入什麼新理解?
作者綜觀全局,除了描繪歐洲特殊時空下的各國政治如何延伸到亞洲,還比較了荷蘭東印度從東南亞到東北亞的遭遇。另外,更從多視角、多層次的分析視野,突破將各國視為鐵板一塊的單一觀點,呈現各自內部所累積的緊張關係如何時張時馳,進而觸發東亞局勢的演進,讀者可以同時掌握處於動盪時代的荷蘭(共和政體)、日本(幕府、眾藩)、中國(明、清、鄭氏集團)、台灣(原住民、漢人、荷人)多元複雜的互動,讓多線敘事豐富歷史思考,重新探詢東亞的全球史。
名人推薦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決戰熱蘭遮》《火藥時代》歐陽泰 推薦
《製作福爾摩沙》、中研院台史所 鄭維中 專文導讀
既然鄭氏集團於一六六二年後,在台灣進行武裝殖民,成為後來大量唐人來台移民拓墾的重要導因之一,在研究台灣史時,對於日本幕府的法律保護,竟然成為當時鄭氏集團存續的重要條件一事,亦應當廣納參考。尤其,本書清楚指出,即使鄭成功攻取台灣之後,幕府對於反對荷船攻打唐船的原則,也並未動搖分毫。鄭經之所以能持續進行中日間的海上走私,而能免於荷蘭船隻的干擾,仍然是受到日本幕府此一政策之庇蔭。……本書除提供一個絕佳的範例,展現在全球史研究中,可以如何關照日荷關係之外,也能給予台灣學界近來所關切,如何在世界史當中書寫台灣史的問題,提供一些參考的解答。——鄭維中(中研院台灣史所研究員、《製作福爾摩沙》作者)
在這部具有獨創性而且鞭辟入裡的研究著作中,亞當.克拉洛巧妙剖析了荷蘭商人及其資助者在日本成為從屬者而非殖民者的過程。本書以精湛的手法把故事講述與分析交織在一起,同時對於荷蘭與日本文獻的深入鑽研也令人大開眼界。於是,本書不僅對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日本的活動提出了現有的最佳陳述,也為近代早期的帝國、海盜活動、法律以及外交史做出重要貢獻。這是一項非凡的成就。——本頓(Lauren Benton),紐約大學
植基於對荷蘭與日本文獻的仔細閱讀,而且文筆明白流暢,《公司與幕府》顯示了十七世紀初期的『有限衝突』如何建構以及改造主權實踐,不但限制了荷蘭人的力量,也形塑了日本的外交傳統。任何人如果想要理解日本從奈良時代到安倍時代陸續和外界建立的一連串獨特關係,本書絕對是必要讀物。——魏而思(John E. Wills Jr.),南加州大學
這是一本傑出的著作,對於東亞史與全球史都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且我敢說對歐洲史也是。本書立基於對日本與西方相關文獻的深入理解,寫作上也非常出色,文筆優美,論理堅實,而且清晰明瞭。——歐陽泰(Tonio Andrade),《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決戰熱蘭遮》《火藥時代》作者
作者簡介
亞當.克拉洛Adam Clulow
歷史學家,研究範圍為近代亞洲,包括東亞和東南亞之間的跨國交易、人員流動、觀念交流等。以本書榮獲美國歷史學會頒發的Jerry Bentley Book Prize、國際亞洲學者會議(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Asia Scholars ,ICAS) 的人文類獎項、European Expansion and Global Interaction論壇圖書獎、澳洲歷史學會頒發的Hancock Prize。
除了研究,在教學和歷史推廣、科技數位方面,也多有貢獻,近期利用動畫重現十二世紀吳哥窟的盛世年代。
目前在德州大學任教。
譯者簡介
陳信宏
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畢業。曾獲全國大專翻譯比賽文史組首獎、梁實秋文學獎及文建會文學翻譯獎等翻譯獎項,目前為專職譯者。譯有《1491:重寫哥倫布前的美洲歷史》《全球化的時代》《決戰熱蘭遮》。
導讀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鄭維中
引言 馴服荷蘭人
Part 1外交
第一章 共和國的王室信函
第二章 咬(口留)吧國主
第三章 幕府將軍的忠心臣屬
Part 2暴力
第四章 驚濤駭浪
第五章 權力與申訴
Part 3主權
第六章 插旗亞洲
第七章 放棄大員長官
結論 荷蘭人的日本經驗
導讀
中研院台史所 鄭維中
正如同前文所言,本書要旨乃是呈現近代早期日荷關係的重要側面,藉此說明歐洲擴張活動,在全球各地多種多樣的發展及其後果。在這一連串調適中,最戲劇性的一樁,是荷蘭人在爭取大員殖民地主權時,與日本商人發生衝突,導致幕府決定扣押公司人員財產的事件。事情發展到最後,荷蘭當局選擇卑躬屈膝地交出大員長官諾伊茲,犧牲對其臣民的法律主權,以換取幕府容許他們繼續從事對日貿易,(第六、七章)這是作者論證的核心所在。但以台灣史的角度來看,展望台灣歷史的發展,此一事件最重要的意義,當然並非本書主旨所描繪,荷蘭當局如何與日本官員,歷經周折,終至取得這樣的權力平衡,而自當另有關懷。筆者忝為台灣歷史研究者之一,有責任舉出本書在論述此一主旨以外,其研究成果對於台灣歷史的啟發。
(一)「濱田彌兵衛」事件的歷史意義
在「濱田彌兵衛」事件發生之時,有數位新港社的平埔原住民捲入,且被輸送到日本,作為說服幕府當局採取行動,以壓制荷蘭人的人證。幕府當局看破這個手法,不認為這些原住民能證實大員已有王國的存在。在荷蘭人提出主權主張之前,無論中外文獻,均證實台灣島上有原住民居住,亦有海盜、漁民之往來,卻無全島共主。台灣島上,被認定為處於無國家(stateless)的狀態。這與當時許多太平洋島嶼的情況類似。荷蘭人面對幕府,提出荷蘭掌有大員主權之主張。無論其主張是否有效,此一動作在台灣歷史上,仍極富象徵意義。因為,儘管最後幕府對於荷方之主權主張不置可否,此一事件的發展,無疑宣告大員地區「正式」進入東亞地緣政治舞台。荷、日兩方,均按照國際政治的正式程序處理此案(其對國際秩序的理解或有不同),在國家層面上進行協商。這是台灣島上「史無前例」的事件。
在此之前,環繞島嶼的諸國爭端,多以單邊行為(招諭、遠征、征伐海盜、計畫囤田)或私下接觸(非官方約定)解決,從未有兩個政治體在國家層面上進行過白紙黑字的正式協商。隨著地緣政治的開展,與國家組織控制範圍的擴張,此後,島上的居民,或許得像人類學者斯科特(James Scott)所述,如同東南亞高地無國家區佐米亞(Zomia)住民,以「不被治理的技藝」(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與濱海地區受到國家支配的人群共存。或者,在中國(或其他)帝國朝廷之下,發展出如同歷史學者宋怡明(Michael Szonyi)所論「被治理的技藝」 (the art of being governed),又或者如同曹永和所論,如同琉球,因中日兩國間貿易的需要,而在東亞的朝貢秩序內「政治逐漸統合」而成立國家等。13可以說,隨著台灣周邊時馳時張,但穩步增長的地緣政治互動密切度,台灣島內無國家化的狀態持續被去除的過程,乃是台灣史一個鮮明的特徵。
(二)日本對外政策對台灣的影響
本書在探討荷蘭東印度公司順應德川幕府要求,作出放棄武力劫掠敵國船隻權利的抉擇時,也透露出一個相當值得注意的歷史事實。那就是以福建各港(以及後來的大員)為基地的鄭氏集團商船,事實上得益於此一抉擇。荷蘭人的退讓,使得鄭氏集團在與荷蘭當局交惡後,仍得以在幕府法律保護傘的庇蔭下,安然進行中日貿易,不受荷蘭軍艦騷擾。(●頁二六八-二七八)這樣的發現點出了,荷鄭兩貿易集團,於日本相互進行商業競爭時、乃至兩者爆發武裝衝突後,鄭氏集團在商務上仍能佔上風的一個關鍵性原因。
由於清代中國與德川日本之官方往來斷絕,加以清廷對鄭氏集團興起的始末,又諱莫如深,故此一顯明的歷史事實,居然完全未載於任何漢文史料。而在荷蘭文資料方面,由於荷治時期廣為人知的台灣史經典史料《被遺誤的台灣》,採錄自法庭文件,剔除了當事人法庭攻防以外的事實,因此,亦未曾論及日荷關係,是以,全書對此亦未置一詞。可見由於鄭氏集團活動之跨國性質,想要考察其活動始末,無法偏聽漢文資料,亦無法依賴一時一地的荷文資料。必須綜合多方、貫時性的史料記載,才能得其實質。
既然鄭氏集團於一六六二年後,在台灣進行武裝殖民,成為後來大量唐人來台移民拓墾的重要導因之一,在研究台灣史時,對於日本幕府的法律保護,竟然成為當時鄭氏集團存續的重要條件一事,亦應當廣納參考。尤其,本書清楚指出,即使鄭成功攻取台灣之後,幕府對於反對荷船攻打唐船的原則,也並未動搖分毫。鄭經之所以能持續進行中日間的海上走私,而能免於荷蘭船隻的干擾,仍然是受到日本幕府此一政策之庇蔭。(●頁二九六)在日本鎖國後,唐人商船與荷蘭商船一起,填補了原先日本官方控制的「朱印船」,以及被逐出的天主教葡萄牙船隻的地位,而使得唐人如同荷蘭人一般,取得日本鎖國後,唯二對外窗口的角色。幕府保護唐人船隻的政策,給予鄭氏集團的助益,恐怕較鄭氏對內宣稱之「反清復明」此一「大義名分」更為實惠。由於地緣上之接近,日本對外政策始終對台灣居民的命運造成深遠影響,此點亦是台灣史長時段發展的常數之一,值得關注。
【引言 馴服荷蘭人(節錄)】本書試圖採取另一種不同的途徑,起點是再度檢視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本質。儘管所有人都使用「公司」這個標籤稱呼荷蘭東印度公司(本書也同樣採用這個稱號),但這個看似直截了當的名詞卻可能深具誤導性。被人稱為世界第一家跨國企業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確實擁有若干看起來頗為近似現代公司的特徵。不過,很特別的是這家公司還擁有主權能力,而這可是《財星》五百大企業當中最富可敵國的公司也不可能擁有的條件。因此,依循凡固爾(Jurrien van Goor)的說法,對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最貼切的描述,就是稱之為一個混合型組織,成功結合了企業與國家的性質。這種混合型的本質可以直接追溯到該公司的創立文件:一六○二年的特許狀,尤其是其中的一個條款。在規定這個組織複雜商業結構的一長串枯燥內容當中,第三十五條這項條款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賦予了傳統上由國家獨占的主權權利。這項條款的內容指出:「在好望角以東,但也包括麥哲倫海峽內外,上揭公司得採取尼德蘭聯省共和國國會之名與君主及統治者簽訂協定與合約,亦可建造堡壘與要塞,以及任命總督、武裝部隊、司法官員和其他必要服務的官員,以便保有那些地方並且維持良好的秩序。」如果拆開來看,第三十五條總共描述了三種範圍廣泛的權力:與該公司遇見的任何統治者從事直接外交的權利、擁有(當然也包括部署)軍事部隊的權利,以及對領域獲取控制(藉著建造堡壘與要塞)的權利。這三項強大的力量構成了荷蘭東印度公司與生俱來的權利,而自從其船隻首度出現在亞洲海域以來,該公司就充分運用了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