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消防危險物品(2版) | 運動資訊第一站 - 2024年11月
圖解消防危險物品(2版)
1. 系統式章節,分類引導
本書分6章,先從國內與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進行統計上分析,二者進行比對,以了解危險物品火災之問題原因。其次,以條文序列,分總則、危險物品與可燃性氣體軟硬體、消防設備設計條文作圖解,最後將上揭歷屆考題作歸類。
2. 條文併解釋函,效果加倍
各章節內文搭配消防署解釋函,進行圖文解說,使讀者輕鬆易讀,並於最後一章收錄相關歷屆考題與模擬試題,有助掌握命題重點。本書除上課教材外,也供考試用書,使準備應考讀者在考場上更能迎刃而解。
3. 大量納入日本最新知識
消防危險物品法規源自日本,編輯上也將其原文資料大量納入,並進行闡釋;並萃取日本原文書歸類圖表,一目瞭然,以享讀者。
4. 30年火場經驗消防本職博士
作者為消防本職博士,累積30年火場經驗,進行實務與法規理論之正確解析,並精心彙編易懂圖表,以追求一門優質之消防學科。
作者簡介
盧守謙 博士
學經歷: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消防類全國考試命題委員
三等高考、消防設備師、外語領隊、四等榜首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消防榜首及第1名畢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士林/彰化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公務人員簡任官等結訓
英國FSC/美國DWF/美國TCC 結訓認證
國際AOSFST期刊/ICSSMET研討會審稿委員
消防安全PCB廠/石化廠輔導委員
林火類農委會審查委員
推薦序
自序
第1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分析
1-1 臺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統計
1-2 臺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原因
1-3 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統計
1-4 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原因
第2章 公共危險物品法規總則
2-1 法規修正重點
2-2 法規沿革
2-3 授權法源
2-4 法源條文
2-5 引用同等性能
2-6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一)
2-7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二)
2-8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三)
2-9 可燃性高壓氣體分類
2-10 製造場所定義
2-11 儲存場所定義(一)
2-12 儲存場所定義(二)
2-13 儲存場所定義(三)
2-14 處理場所定義(一)
2-15 處理場所定義(二)
2-16 名詞操作化定義
2-17 消防安全設備引用設置標準
2-18 會審同意制度
2-19 儲槽合格證明
2-20 副知消防機關及危險類別判定
第3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3-1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一)
3-2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二)
3-3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一)
3-4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二)
3-5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一)
3-6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二)
3-7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三)
3-8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一)
3-9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二)
3-10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三)
3-11 第一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一)
3-12 第一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二)
3-13 第二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
3-14 設置標示板(一)
3-15 設置標示板(二)
3-16 儲存達管制量設儲存場所
3-17 室內儲存場所(一)
3-18 室內儲存場所(二)
3-19 室內儲存場所(三)
3-20 室內儲存場所(四)
3-21 儲存第2類或第4類閃火點達70℃
3-22 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
3-23 未達管制量50倍的儲存場所
3-24 高閃火點室內儲存場所
3-25 於2層以上高閃火點儲存場所
3-26 管制量未達50倍的高閃火點儲存場所
3-27 有機過氧化物等儲存場所(一)
3-28 有機過氧化物等儲存場所(二)
3-29 室內儲存場所不適用一般規定
3-30 室外儲存場所一般規定
3-31 硫磺儲存場所
3-32 儲槽容積
3-33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一)
3-34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二)
3-35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三)
3-36 閃火點40℃以上室內儲槽(一)
3-37 閃火點40℃以上室內儲槽(二)
3-38 室內儲槽幫浦(一)
3-39 室內儲槽幫浦(二)
3-40 室內儲槽幫浦(三)
3-41 室內儲槽配管
3-42 室外儲槽位置(一)
3-43 室外儲槽位置(二)
3-44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一)
3-45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二)
3-46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三)
3-47 室外儲槽防液堤(一)
3-48 室外儲槽防液堤(二)
3-49 室外儲槽防液堤(三)
3-50 室外儲槽防液堤(四)
3-51 高閃火點室外儲槽
3-52 室外儲槽儲存特殊公告物品
3-53 地下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一)
3-54 地下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二)
3-55 地下儲槽雙重殼
3-56 地下儲槽儲存特殊物品、容器檢驗及6類物品處理
3-57 販賣場所安全管理
3-58 保安監督人
3-59 爆竹煙火法制化
第4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4-1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標準化定義
4-2 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標準化定義
4-3 處理設備、儲存能力與處理能力標準化定義
4-4 第1類及第2類保護標準化定義
4-5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6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7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8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規定
4-9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規定
4-10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
4-11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
4-12 液化石油氣證明書
4-13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一)
4-14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二)
4-15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一)
4-16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二)
4-17 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
4-18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
4-19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規定
4-21 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
4-22 液化石油氣灌氣裝卸
4-23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4-24 舊有場所改善規定
4-25 公告前合法場所改善規定
4-26 法規發布
第5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備設計
5-1 適用場所(一)
5-2 適用場所(二)
5-3 製造或一般處理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5-4 室內儲存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5-5 室外儲存及儲槽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5-6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5-7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與滅火設備分類
5-8 選擇滅火設備
5-9 第5種滅火設備效能值
5-10 核算滅火效能值
5-1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5-12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5-13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5-1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
5-15 加油站等設置第5種滅火設備
5-16 設置防護設備
5-17 室內消防栓設備規定
5-18 室外消防栓設備規定
5-19 自動撒水設備規定
5-20 水霧滅火設備規定
5-21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5-22 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5-23 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5-24 冷卻撒水設備(一)
5-25 冷卻撒水設備(二)
5-26 泡沫噴頭規定
5-27 泡沫滅火設備規定
5-28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5-29 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
5-30 加壓送水裝置
5-3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5-32 乾粉滅火設備
5-33 第4種滅火設備
5-34 第5種滅火設備
5-35 警報設備設置
5-36 標示設備設置
5-37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
5-38 冷卻撒水設備設置
5-39 防護面積計算
5-40 射水設備
5-41 射水設備位置數量
5-42 射水設備配管等規定
第6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考題精解
6-1 歷屆選擇題
6-2 歷屆申論題
6-3 模擬試題
附錄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附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附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附3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節錄)
附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歷屆考題
參考文獻
序
臺灣制定公共危險物品法規(民70年)比消防法(民74年)還早,民國84年消防法大修改,納入日本防火管理(消防法第13條)與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消防法第15條),翌年(民國85年)臺灣正式實施防火管理,但公共危險物品並未跟進,至民國88年底消防署成立危險物品管理組,此由母雞帶領小雞作用,各縣市消防局紛紛從預防科成立出危險物品管理科,同年將危險物品法規大幅修正,從此臺灣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導入正軌。
在六類物品上,臺灣天然礦產資源相當少,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亦相對少,而多以儲存場所來呈現,尤其第四類室外儲槽場所居多數,且以油類液體為首。在火災層面,自從臺灣實施防火管理人及保安監督人後,至民國96年臺灣火災死亡數已穩定控制(每年一百多人範圍),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更得到可接受水平,這拜賜於保安監督人制度,當然也不得不感謝消防署主管科人員之默默努力。
然而,公共危險物品法規僅是法位階第三命令層級,有些規定似宜有較強大法源(法制化)來支持,這可能是日後修正之重點。無論如何,臺灣公共危險物品災數,與先進國家比較,算是相對低,這與臺灣氣候有關,海島型國家濕度高,臺灣森林落葉層含水率多,火災少;而濕度高也使六類場所靜電(第四類除外)或粉塵爆炸災害率偏低。
公共危險物品法規源自於日本,本書編輯上也大量參考原文資料來進行解析,並以相當時間於電腦繪圖上,無不希望以圖解式使讀者從複雜條文中,來暢通法規脈胳及掌握條理之思路。倘若本書對教學與實務上有些微貢獻,自甚感榮幸,這也是筆者孳孳不倦之動力來源。
盧守謙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
3-1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一) 第13條 6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1. 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50 m以上: (1) 古蹟。 (2) 設備標準第12條第2款第4目所列場所。 2. 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30 m以上: (1) 設備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目至第5目、第7目、第2款第1目、第2目及第5目至第11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300人以上者。 (2) 設備標準第12條第1款第6目、第2款第3目及第12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20人以上者。 3. 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20 m以上。 4. 與前3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10 m以上。 5. 與電壓超過35000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5 m以上。 6. 與電壓超過7000伏特,35000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3 m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解說】 安全距離係作為防火防爆之需要,無論是火災輻射熱或爆炸之爆轟波,皆會隨著距離而大幅遞減。因此,安全距離之認定以製造場所內,最靠近鄰近場所設施外壁,與其相鄰場所之外牆之水平距離為準。倘為室外儲槽,則自儲槽側板外壁起算。 3-2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二) 在古蹟、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必須距離最遠(50m), 這是考量其建築物本身所擁有的價值性,而與學校或醫院等距離30m,這是因為其為避難弱者場所,當其建築物受到波及時,需有大量人員來進行協助。而距離高壓電線7000V以上之3m,這是發火源之一,公共危險物品設施必須有一段距離,方可避免受到引火。而距離其他建築物如一般住宅10m即可,當然這也有受到土地使用分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