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版) | 運動資訊第一站 - 2024年11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版)
本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文本。所選底本權威,並結合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所作的修訂進行更新。
序言 1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4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0
第四章政治體制 14
第一節行政長官 14
第二節行政機關 20
第三節立法機關 22
第四節司法機關 27
第五節區域組織 31
第六節公務人員 31
第五章經濟 34
第一節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34
第二節土地契約 38
第三節航運 39
第四節民用航空 40
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44
第七章對外事務 48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51
第九章附則 53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54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62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 70
序言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